昆明民事律师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3759155921
合同违约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损害赔偿低于定金可以要求增加吗 供销合同违约金计算

2022年9月23日  昆明民事律师   http://www.swymsls.cn/

 申维英律师,昆明民事律师,现执业于云南入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损害赔偿低于定金可以要求增加吗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都会懂得运用法律来保障自身权益,比如,买卖过程中,会签订相关合同,一般合同会约定相关的损害赔偿条款,定金条款,那么,关于损害赔偿低于定金可以要求增加吗下面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损害的特征


  侵权法上的损害须具有四个特征:


  1、损害必须是对合法的民事权益的侵犯,即该种权益须是法律上应当予以保护的;


  2、损害在法律上具有可赔偿性,即受害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3、损害后果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


  4、损害须具有明确且直接的特点,即对将来的损害、假想的、偶然性的、丧失机会的可能性等不确定性因素的猜测,不具有可准予赔偿损失的价值。


  二、损害赔偿低于定金可以要求增加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损害赔偿与违约定金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定金作为一种独立的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定金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损害赔偿低于定金可以要求增加吗,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供销合同违约金计算

  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没有正确的履行合同的内容,那么当事人需要承担违约。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各种合同之间的违约都是有所不同的。所以接下来由将带来供销合同违约金计算的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供销合同违约金计算

  1、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


  2、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4、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二、供销合同的厂商注意事项

  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习惯名或自命名。


  2、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特别注明品牌、商标和生产厂家。


  3、规格型号,参考相应的物资目录、设备目录。


  4、产品数量和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


  5、价格、金额,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6、供货期限,可以合同约定。一般来讲,提货的以乙方通知提货日期为准,代办托运的以货交承运人为交货日期,送货的以送达目的地为准。


  7、可以约定分批交货。


  三、供销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好处是,简捷、省时、方便、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其弊端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对方的条款。因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当事人。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供销合同如果没能够正常履行的话,当事人需要承担赔偿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但不超过30%。


Copyright@2024

昆明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